辽宁省出台办法 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
发布日期:2023-01-11
近日,辽宁省审计厅联合省纪委机关印发了《辽宁省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4条,从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动配合、移送主体、移送方式、问题整改、成果运用和对接联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审计监督的专业优势,有效形成监督合力。
《办法》要求,省纪委监委机关与省审计厅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通、成果融通,加强工作计划和项目统筹安排,有效配置纪检监察和审计资源,加强工作协同,形成相互支撑、衔接顺畅、配合高效的大监督格局。一是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省审计厅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征求省纪委监委机关意见;省审计厅和省纪检监察机关相互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掌握的有关工作资料;双方可商请相互派员参与监督审查、审查调查和审计监督,加强专业支持。二是建立日常沟通机制。明确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系人,有关领导不定期交流工作、通报问题,实现渠道顺畅、信息共享、情况互通。三是建立移送管理机制。省审计厅在审计中发现的党员涉嫌违反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线索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四种情形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四是建立成果运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省审计厅对存在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问题的情况,可将相关问题及追责意见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