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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审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 依据咨询方式监督途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9

根据《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丹司发[2019]42号)要求,现将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咨询方式监督途径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体机构名称:丹东市审计局。

二、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三、履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415-2138879;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36号市审计局法规计划科;网上咨询地址:丹东市政务服务网http://218.61.232.162:8605/epoint-web-zwdt。

五、监督投诉途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15-2177793,监督投诉举报邮箱:ddssjj398@163.com,监督投诉举报收信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36号市审计局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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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丹东市审计局